齐鲁医药学院“公民道德模范”评选办法

作者:护理系办公室 时间:2015-08-28 点击数:

为进一步完善“公民道德教育补课”活动,实现学生利益的最大化,将群体激励和个人激励相结合,充分发挥激励教育的积极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校大学生。

三、分数计算办法

1.专科生:在校两年,每学期满分100分并乘以相应比例得出最后成绩。

第一学期30%,第二学期20%,第三学期20%,第四学期30%

2.本科生:在校三年,每年满分100分并乘以相应比例得出最后成绩。

第一学期20%,第二学期10%,第三学期20%,第四学期10%,第五学期20%,第六学期20%。

3.专升本:第一学期40%,第二学期60%;

四、评选要求:

(一)为保证分数的公平公正性,由学生提出“十不”中已做到几“不”,(每做到“一不”得10分,未做到0分))经过班级评议、班委会评议及辅导员审议后,裁定每个学生的最后得分。

(二)辅导员每学期应将成绩记录在册,并每学期末总结一次,并在学期初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在公布结果三日内若有异议可向辅导员提出,否则视为同意测评结果。

五、评选结果

(一)在离校见习或实习前,学生所得最后成绩在80分以上者,可授予“齐鲁医药学院公民道德模范”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在具备“齐鲁医药学院公民道德模范”条件的学生中,各系按照本届学生总数约20%的比例,推选“齐鲁医药学院百名公民道德模范”,成绩一般不低于90分,并颁发荣誉证书。

(三)此成绩已纳入学生综合测评中,并占一定比例,作为思想品德行为分的重要分值。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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