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医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护理系办公室 时间:2015-09-0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我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000元,2档3000元,3档4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年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科目、补考科目≤3门;

5.申报学生必须是本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国家助学金申请资格:考试作弊者;违反校规校纪,不遵守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受到校、系(包括公寓)通报批评以上处理者;未经批准不参加集体安排的各项社会活动、公益劳动或不执行各级组织交给的任务者;男女交往不得体者或行为不端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教学区内穿着不得体,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在校园内酗酒者或在校园外酗酒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在学生公寓内公共场所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留、降级学生从留、降级时间起一学年之内或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者;恶意欠费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生资助中心根据上级部门确定的我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总人数,提出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院务会。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九条 评选程序

1.各班级召开班会,宣读评选通知,做好宣传,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

2.在辅导员指导下,对提出申请的同学在班级内进行民主评议,按照评选比例初步确定候选人,并将评议结果上报系务会。

3.系务会对各班级上报的评议结果进行讨论、审核,并将结果在系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

4.学生处对各系上报结果再次审核,并将结果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务会。院务会研究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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