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医药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护理系办公室 时间:2015-09-0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1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申报学生必须是本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5.学年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均列班级前30%,且无不及格科目、补考科目≤1门;

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格:考试作弊者;违反校规校纪,不遵守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受到校、系(包括公寓)通报批评以上处理者;未经批准不参加集体安排的各项社会活动、公益劳动或不执行各级组织交给的任务者;男女交往不得体者或行为不端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教学区内穿着不得体,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在校园内酗酒者或在校园外酗酒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在学生公寓内公共场所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留、降级学生从留、降级时间起一学年之内或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者;恶意欠费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生资助中心根据上级部门确定的我校当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总人数,提出我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院务会。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评选程序:

1.各班级召开班会,宣读评选通知,做好宣传,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

2.在辅导员指导下,对提出申请的同学在班级内进行民主评议,按照评选比例初步确定候选人,并将评议结果上报系务会。

3.系务会对各班级上报的评议结果进行讨论、审核,并将结果在系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

4.学生处对各系上报结果再次审核,并将结果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务会。院务会研究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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