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医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护理系办公室 时间:2015-09-28 点击数: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1.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各系成立学生资助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主任为组长,系学生管理科科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部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标准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2.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总的认定比例一般掌握在在校生的30%--40%左右。分别按照下列原则掌握:

特殊困难学生:(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2)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5)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遇重大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困难学生: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一般困难学生:(1)单亲家庭或由于人口多、兄弟姐妹上学人数较多而平均收入低的学生;(2)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4.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系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认定工作要求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院认定工作小组每学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本人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应对经确认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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